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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办法

来源:火狐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2-01 23:22:43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全省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更好地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全省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更好地助推精准扶贫,加快贫穷的地方脱贫致富步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皖政﹝号)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关于农村道路建设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健全政策机制。从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建设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约7.5万公里。一是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实施县级公路畅通工程,到2017年6月底,使全省每个乡镇具备1条连接国省干线或县城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三级及以上公路。实施乡级公路畅通工程,到2017年12月底,使全省每个乡镇具备1条与相邻乡镇最短捷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四级及以上公路。二是乡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拓宽改造任务。实施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任务。实施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全省300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中每个较大自然村硬化一条从村口到既有农村公路的最短捷连通道路。

  第三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判标准》(JTGF80/1-2004)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规章和规定。

  第四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工作要贯彻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注重实效、建养并重的基本方针,按照统筹规划、总体控制、集中实施的原则,全力推进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

  第五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要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尊重群众和基层政府的意愿,统筹考虑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形成自下而上的公议、复核及审批的决策机制,群众愿意干、政府就支持,市县先建设、省里再补助,引导群众热情参加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

  第六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施工规范操作;切实落实农村道路“七公开”制度,实行项目公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围绕贯彻交通运输部“四好农村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总体目标,建立完整养护机制,确保道路运行长效。

  第七条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单位一定要遵守本实施办法,并承担对应责任。

  第八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九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编制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总体和分年度、分市、县(区)建设规划和资金需求方案,制定并完善有关技术标准、细则等,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设立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技术指导组,对全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进行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设区的市参照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制度,编制上报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议计划;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进行行业管理。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道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和落实、整合建设资金,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行业管理规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监督与管理。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组织对基层技术管理人员和乡村干部进行培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重点帮助乡村搞好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有序推进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进度。

  第十三条健全审核机制。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行“一路一档”制度,凡经省核查并纳入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库的均视为已立项。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中公路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的要按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其他项目可在方案设计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乡村道路畅通工程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需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审查批复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县乡公路畅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审批。乡村道路畅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审批、报市备案。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选址要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尽可能利用既有路基,避免大填和大挖。

  第十七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要按照安全、畅通、经济、环保的原则确定其建设标准。

  (一)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及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须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和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二)县级公路畅通工程是对现有公路进行升级改造或路面改善,建成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三级及以上公路;乡级公路畅通工程是对现有公路进行路面改善,建成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原则上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鼓励各地统筹考虑“十三五”规划目标及远期交通发展需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需分期实施的,要为以后拓宽改造预留建设条件;对于地形特别复杂、工程特别艰巨的山区道路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标准。

  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的路面结构型式并根据地域、地形、交通量、地材等因素,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经过计算确定路面基层及面层厚度。县级、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路面面层厚度分别不低于24厘米、22厘米;县级、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采用沥青路面时,路面面层厚度分别不低于7厘米、5厘米。重载交通的路段应提高路面设计标准。

  (三)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是在原有路面宽度的基础上加宽不低于1米,对原有路面宽度已达4.5米的路段不再拓宽改造。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拓宽部分应设置面层与基层,结构层总厚度不低于原路面结构层厚度。

  (四)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错车道设置应按照实地地形、地貌和视线需求,充分考虑安全、经济因素灵活设置,但原则上不得大于500米。路面硬化工程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五)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米;错车道设置应按照实地地形、地貌和视线需求,充分考虑安全、经济因素灵活设置,但原则上不得大于500米。路面硬化工程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六)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时必须同步建设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受限路段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进一步强化受限路段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各市按2014年交通运输部开展全国农村道路项目库调整暨基础数据补充调查时要求上报的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拓宽改造工程及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项目,视为已列入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计划。各地上报的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和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项目需经过省核查确认后方可列入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计划。

  第十九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包括:1、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省财政补助资金,包括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扶贫资金及以工代赈资金;3、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4、帮扶单位帮扶、社会支持、村级“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集的资金;5、经本级政府批准,向农发行、国开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

  (一)县级公路畅通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60万元/公里,省级贫困县70万元/公里,国家级贫困县8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市、县政府出资比例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二)乡级公路畅通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4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15%和20%,其余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市、县政府出资比例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三)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1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15%和20%;其余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四)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2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15%和20%,其余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五)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2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15%和20%,其余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二十一条严格拨款机制。每年初,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本年度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计划和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安排方案,作为省有关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和市、县(区)落实整合相关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各项补助资金分五年安排,年度资金在预算额度内结合道路补助标准测算下达,市县应多渠道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并充分利用农发行、国开行贷款或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中央、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在签订施工合同且实质性开工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直接费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监管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健全实施机制。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按照省市统筹、县负总责,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实施、自愿申报,科学论证、精准施策的原则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当地农村道路发展和养护管理实际,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县乡公路畅通工程招标文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如实行业主自管模式,需由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对管理人员资格及业主管理能力进行审核后批准。

  第二十八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群众参与”的质量保障体系。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畅通工程项目监督及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乡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监督及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市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中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鉴定。乡村道路畅通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鉴定;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需要派驻工地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须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监理人员要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各工序进行现场质量监理。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进度。

  第三十三条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巡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公路畅通工程、乡级公路畅通工程、乡村道路畅通工程抽查率分别不少于10%、5%和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得低于30%、20%和10%,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做到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对工程施工需要长时间占用车道、中断交通的,应选择好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告知公众。

  第三十五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各地要组织和鼓励群众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监督,聘请有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党员、老村干、老复退军人、老退休教师、老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及管理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县乡公路畅通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后2年,乡村道路畅通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1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合格工程责令整改并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项目法人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七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精神和要求,全面实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内容的“七公开”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和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公示制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建设动态、先进经验、创新理念以及涌现出的好人好事等事迹加强宣传报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造价控制,提高民生工程满意度,充分发挥民生工程绩效。

  第三十八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管理实施工程月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台账制度,及时统计当月25日前工程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当月27日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及相关工程统计报表。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健全验收机制。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县乡公路畅通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为一次进行,以项目或以乡(镇)为单位做打捆验收;县乡公路畅通工程按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可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乡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资料报市备案。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县级农村道路管理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更新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基础台账信息,认真履行养护巡查和养护管理职责,保障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相关规定,落实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养护资金,明确管养人员。其中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和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由县、乡两级政府按照农村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养护管理,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和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参照《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的村道进行养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养护管理应纳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切实有效加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后续维护保养,保障道路完好畅通。建立健全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养护管理人员、资金落实到位,推动养护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和市场化。

  第四十五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纳入省民生工程,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履行省民生工程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市级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计划实施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指导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后续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质量和安全,在确保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工作完成的同时,不断加大其他村级道路养护力度。

  第四十七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严格执行质量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核减、收回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停止下达下年度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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